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张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陈*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3054.72元,诉讼费15元。本案执行费50元,共计3119.72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,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方怀银行存款3119.72元后,本院收取执行受理费50元,申请人领取3069.72元,本案执行结束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(2014)陈*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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