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张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**民法院(2015)宝中民一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,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,支付经济损失12346.176元,一审案件受理费227.4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227.4元,执行费189元。双方当事人于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及相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陕西省**民法院(2015)宝中民一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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