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*全与被告苟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*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马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马*全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34元,减半收取317元,由原告马*全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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