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李*与朱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(2014)陈*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,向被执行人朱**发出执行通知,责令其限期自觉向申请人:1、支付赔偿款5000元及利息;2、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。在执行中,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。经依法调查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。经合议庭评议,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,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(2015)陈**第00531号案件的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