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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**与安**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安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眉县人民法院(2014)眉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安**于2014年10月7日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安水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安**撤回上诉,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,减半收取236元由上诉人安水勤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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