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张**诉陈**、铜川市**康权纠纷一案中,张**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张**申请撤诉出自自愿,意思表示真实,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对被告陈**、铜川**电力局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50元,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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