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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福寿与赵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福寿诉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师福寿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师福寿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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