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福寿诉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师福寿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师福寿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
杨**与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管**、第三人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诉高陵县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黄**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某某诉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与尹**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
马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冯**与安**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岳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李**、李**健康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