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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黄**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**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黄**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黄**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黄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,由黄**承担(原告预交500,应退回250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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