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**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黄**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黄**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黄**撤回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,由黄**承担(原告预交500,应退回250元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
(2014)莲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何X诉被告白XX、被告黄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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