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**、马**人身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**的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**的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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