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李**因与被申请人岳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3)宝民一终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李**申请再审称: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,判处不当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岳*致伤再审申请人李**的基本事实,情节是正确的,证据确实充分,有双方的陈述,证人证言,再审申请人李**的医疗票据,诊断证明等在卷佐证,足以定案,原判并无不当。
综上,再审申请人李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驳回李**的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