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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岳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李**因与被申请人岳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3)宝民一终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李**申请再审称: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,判处不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岳*致伤再审申请人李**的基本事实,情节是正确的,证据确实充分,有双方的陈述,证人证言,再审申请人李**的医疗票据,诊断证明等在卷佐证,足以定案,原判并无不当。

综上,再审申请人李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李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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