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王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宝鸡**民法院作出的(2015)陈*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王**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赔偿各项损失9279.65元。负担案件受理费72元,执行费50元。
本院认为
在执行过程中,经查被执行人王**暂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(2015)陈**字第00331号案件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