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郭**因与被申请人尹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宝民一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原审认定事实不清,责任划分依据不足。再审申请人郭**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,本院决定对本案再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、二百零六条、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。
再审期间,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