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郑**与郑**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郑**诉郑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查明:依据本院(2014)陈*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,被执行人郑**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**医疗费等10564.28元,承担案件受理费89元元。在执行中,经本院调查,被执行人郑**外出打工,具体地址不明。申请执行人郑**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**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郑**可供执行的财产。申请执行人郑**同意终结执行。经合议庭评议,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,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5)陈**字第00447号案件的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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