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何**与雷晓卫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何**与雷晓卫健康权纠纷一案,宝鸡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陈*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雷晓卫应赔偿的经济损失3297.76元,案件诉讼费10元,执行费受理费50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,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60元,本院扣缴执行受理费50元后,由申请执行人领取3310元(含应赔偿经济损失3297.76元、诉讼费10元、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.24元),并对剩余部分表示自愿放弃,本案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宝鸡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陈*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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