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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拴让与岳绪财、马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史*让岳**、马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史*让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史*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史*让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,减半收取九十三元,由原告史*让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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