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史*让岳**、马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史*让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史*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史*让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,减半收取九十三元,由原告史*让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郑**与郑**一案执行裁定书
王**与王**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与朱小航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何**与雷晓卫一案执行裁定书
马**与尉*一案执行裁定书
张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张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王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全与苟志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白苗苗与张**、陈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