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诉被告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自愿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
张**与管**、第三人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诉高陵县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黄**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某某诉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诉郑*、米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与尹**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
马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冯**与安**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岳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张**诉陈**、铜川市**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