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宋**诉被告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宋**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宋**申请撤回起诉,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,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**承担。(原告预交1300元,退付其650元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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