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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某某诉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宋**诉被告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宋**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宋**申请撤回起诉,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宋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,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**承担。(原告预交1300元,退付其650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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