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*诉被告高陵县永青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韩**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韩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,原告韩**已预交2350元,由本院退付其235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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