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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李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李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3元(原告已预交),本院减半收取26.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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