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李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3元(原告已预交),本院减半收取26.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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