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张**、张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XX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马XX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97元,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98.5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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