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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某某与唐**、唐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某某与被告唐**某甲、唐艳妮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**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朱**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四年十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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