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张**诉被告张**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诉被告张**、张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张**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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