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白**与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白**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白**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白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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