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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汪杰诉被告魏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汪*与被告魏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汪*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汪*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汪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440元,由原告汪*承担48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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