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管**与被告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管**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管**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管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本院减半收取后,由原告管**承担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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