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薛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肖诉被告薛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肖诉称,其与被告系居住于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丰乐佳苑1号楼1单元8层邻居,2012年5月15日7时许,被告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,并对其撕打,致其受伤。事发后,其先后在陕**民医院、西安交**二附属医院、西安**会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。2013年9月9日,经法医鉴定其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九级。2013年11月27日,莲**院(2013)莲刑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: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,不予支持。2014年3月12日,西**院(2014)西中刑一终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其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,伤残等级已达九级,为维护合法权益,现其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:1、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91432元(22858元×20年×九级20%)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要求被告薛*赔偿其伤残赔偿金91432元之诉讼请求,因已经西安市**莲湖法院(2013)莲刑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:张**关于要求薛*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,不予支持。且该判决已经西安**民法院(2014)西中刑一终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生效,属于“残疾赔偿金”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作出处理的情形,故,原告此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85元,全部退还原告张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陕西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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