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梁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梁XX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,由原告梁XX承担102.5元(原告已预交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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