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雷*超诉被告普**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雷*超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雷*超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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