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白XX、被告黄XX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何X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何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816元,本院减半收取后,由原告承担1408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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