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同*与被告马某某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同*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同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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