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(2014)户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5000元,并承担诉讼费25元、执行费50元。
本院认为
执行中,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元(已经还给申请人),尚欠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。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5)户执字第00246号案件的执行。
如果未按期履行的,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