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何**与柏*建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(2014)户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5000元,并承担诉讼费25元、执行费50元。

本院认为

执行中,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元(已经还给申请人),尚欠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。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5)户执字第00246号案件的执行。

如果未按期履行的,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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