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4)户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李**给付案件款300元,并承担执行费50元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,本案现已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4)户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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