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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4)户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李**给付案件款300元,并承担执行费50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,本案现已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4)户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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