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(2014)户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975元。
本院认为
执行中,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4)户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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