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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1年6月9曰,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诉讼费5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退付原告275元,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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