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,汪**与被告谢**、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汪**千2011年7月22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汪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汪**撤回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5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退付原告275元,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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