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原告刘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;另25元本院退付原告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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