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蒋**与被告肖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蒋**自愿撤回对被告肖**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2478元,原告已预交;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39元,另1239元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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