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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陕西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陕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以提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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