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陕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以提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
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**总公司某分公司健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
马**与被告郭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罗*与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(2)
原告刘昌诉赵宏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徐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蒋**与被告肖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某某与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诉刘**健康权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胡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