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**与被告郭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**于2015年4月8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马**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,原告已预交。现本院减半收取,退付原告212.5元,下余212.5元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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