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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养雄与西安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惠养雄与被告汪*、被告西**限公司(以下简称西**司)健康权纠纷一案后,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。被告汪*称其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友谊村,被告西**司称其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六路三十九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灞**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,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本案被告汪*已经离开原住所地一年以上,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本案被告西**司的住所地也未在我院的管辖范围内,故我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。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成立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5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汪*及西安**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西安**民法院审理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元,原告已预交。因该案件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,案件受理费全额退付给原告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提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西安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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