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元,退付原告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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