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凤线诉被告毛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理由正当合法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支凤线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公告费400元,原告已预交,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425元,本院退付原告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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