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支淑玲诉洪**办事处道路清扫保洁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现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,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支淑玲撤回对洪**办事处道路清扫保洁公司的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13475元,原告缓交,现该受理费免交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