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7元,原告已预交,现由原告承担38.5元,本院退付原告38.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
张某某诉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*与被告狄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*、某某总公司、某某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某诉被告王*、刘*、王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师春花与被告陕**有限公司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房地产**有限公司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孙某某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
杜某某诉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吕XX诉被告XXX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