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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某与杨*乙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7元,原告已预交,现由原告承担38.5元,本院退付原告38.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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