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春花与被告陕**有限公司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师春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师春花自愿撤回对被告陕**有限公司、张**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师春花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元,原告已预交,本院退回原告552元,其余55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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