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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*与被告狄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与被告狄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经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诉讼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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