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、被告私下协商,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16元,原告已预交,现本院减半收取后,剩余1158元退给原告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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