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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与某某木业五金建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某某木业五金建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74元,原告已预交,本院减半收取,退付原告1037

元,另1037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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