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马明明诉被告马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*的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马明明申请撤诉,自愿合法,且不因此损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利益,依法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明明撤回对被告马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后,由原告马明明负担25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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