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王有利与魏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魏**履行了该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,交纳了执行款1300元,申请执行人王有利领取了上述款项,至此案件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5)蓝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
张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商**与杨**、西安市**路小学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西**第×公司(以下简称“××公司”)健康权纠纷一案
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常XX健康权纠纷一案
原告李XXX与被告李XXX健康权纠纷一案
陈**与惠*、金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(反诉被告)杨**、高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林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祝炳建与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