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有利与魏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王有利与魏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魏**履行了该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,交纳了执行款1300元,申请执行人王有利领取了上述款项,至此案件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5)蓝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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